子女遺棄,父母該怎麼做?
孫老太太已經八十五歲了,與大兒子同住,但因中風癱瘓不良於行,且有老人失智的現象,需仰賴輪椅及家人協助,才能行動及維持生活;兒子媳婦長期照顧生病的她,不勝其擾,便將她丟在鄉下,從此不聞不問不照顧。孫老太太該怎麼辦呢?
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老太太被子女遺棄,其子女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,「對於無自救力之人,依法令與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,而遺棄之,或不為生存必要之扶養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同時,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,「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」,孫老太太的兒子遺棄自己的母親,所犯的遺棄罪會被加重刑罰。另外在老人福利法第三十條,其子女的遺棄行為,也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被公告姓名;情節重大者,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,主管機關會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。孫老太太如欲對兒子提出告訴時,主管機關(各縣市政府)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提供協助,而以孫老太太名義為告訴人,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,如果主管機關或其他檢舉人主動提出檢舉,檢察官也應該要加以偵辦。
被遺棄的孫老太太因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,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,「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、虐待、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或自由之危難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,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。」短期安置保護孫老太太的費用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會通知直系血親限期繳納,逾期未繳納,將由法院強制執行。
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