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居後互告 檢方均不起訴
【聯合新聞網】同在竹科工作的張姓男子與妻子在小孩滿月時鬧分居,雙方互控遺棄、妨害家庭、通姦等罪;岳父母找女婿理論意外撞見小三在床,卻反被告「侵入住宅」,雙方還互告傷害。檢察官認為遺棄、通姦、侵入住宅都不符合法定要件,予以不起訴;而翁婿間的傷害,聲請法院簡易判決。
張姓男子與妻子都在竹科工作,婚後同住新竹縣豪宅,去年底兒子才剛滿月張男就搬離住處獨自在外租屋,妻子認為丈夫未善盡撫養兒子責任,告丈夫遺棄。張男辯稱,是因妻子與已婚的范男外遇,還有兩人互相親吻、擁抱照片,他才憤而離家,並告妻子和范男妨害家庭。
張妻反駁,指與范男照片只是開玩笑,丈夫與另名林姓女子外遇才是造成兩人婚姻裂痕的主因,她也告丈夫和林女通姦。張妻父母不捨女兒遭欺侮,今年2月到女婿租屋處敲門欲理論,卻看見林女在房間內蓋上棉被,張男慌張關門時夾傷岳父右手,岳父也因不滿毆打張男,雙雙提告對方傷害。
檢察官調查,沒有證據顯示張男遺棄小孩,又通姦罪需證明雙方性器接合,張妻與范男親吻照片、張男與林女共處一室,都不能證明雙方曾經發生性行為;張男對岳父母提告的侵入住宅罪,法律上以「無故」構成,也就是說如果有正當理由,縱使未經許可進入,仍不構成犯罪,因此皆不起訴處分。
至於翁婿兩人互告傷害事件,雖然兩人都不承認犯行,但依現場證人說詞和驗傷證明,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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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7-21 Jim發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