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贈與學問大 稅務問題須注意
台灣立報 2010/04/26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夫妻之間贈與學問大。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,夫妻之間贈與股票不用課贈與稅,另外,如果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幫配偶償還貸款,仍要併入遺產總額。
國稅局指出,只要買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的股票,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,應繳納證券交易稅。另外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,證券交易稅係向證券出賣人課徵,並由代徵人也就是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,按千分之3稅率代徵,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。另外,股票如果是透過遺產繼承或受贈而取得,就不屬於買賣有價證券,可免繳納證券交易稅。
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財產,不計入贈與總額。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,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,再憑證明書,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變更過戶登記即可,就可免繳納證券交易稅。
國稅局提醒,很多人不清楚夫妻間互贈股票,免繳納證券交易稅,因此誤繳證券交易稅後再申請退稅,往往徒增困擾。
另外,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死亡前2年內代替配偶清償銀行貸款,應該列入遺產總額申報。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,配偶之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,但如果贈與方於2年內死亡,申報遺產稅時,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。
國稅局表示,配偶相互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,雖然不用課贈與稅,但仍有贈與行為。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其遺產總額,依規定課稅。